关于《在适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交易项目中保障张家界市农民工工资支付政策落实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作者:

时间:2017-11-24

关于《在适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交易项目中保障张家界市农民工工资支付政策落实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为保障我市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66号)和《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部门联动机制>的通知》(张保农薪发﹝2017﹞2号)的文件精神,我办初步拟定《关于在适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交易项目中保障张家界市农民工工资支付政策落实的通知》规范性文件讨论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 

 (一) 保障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需要。

(二)依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是政府绩效评价体系的需要。

(三)我办主要职责是监管和制定政策,具体到每个适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项目,则需采购人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进行把关,故我办须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作为采购人或评审专家操作的依据。

  二、起草依据和过程 

  (一)起草该规范性文件的依据 

   1、《关于在适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交易项目中保障张家界市农民工工资支付政策落实的通知》的起草依据为《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66号)文件精神。

   2、《关于在适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交易项目中保障张家界市农民工工资支付政策落实的通知》的起草依为《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部门联动机制>的通知》(张保农薪发﹝2017﹞2号)的文件精神。

   (二)起草该规范性文件的过程 

    此规范性文件是为落实罗智斌常务副市长签发的《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部门联动机制>的通知》(张保农薪发﹝2017﹞2号)的文件精神和局主要领导的指示精神,经口头请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主要领导同意后起草的,对于不同意见经过协调修改定稿。另我办进行了廉洁性评估和合法性审查。

三、主要内容说明 

对适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设置供应商的基本资格条件时,供应商除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外,还必须提供由市或者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证明(市级项目由市人社部门提供证明,区、县项目由项目所属区、县人社部门提供证明)。通过此项办法的实施,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无法参与适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项目的采购活动,使企业在全市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确保我市农民工工资支付政策在适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项目中落到实处。

 

                  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                                                           2017年6月29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