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发布日期: 2016-05-20
名 称:市级文化产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市级文化产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根据《湖南省文化强省战略实施纲要》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文化产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文化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奖补结合、讲求实效的原则,确保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贷款贴息、资金补助或者奖励三种形式。同一项目原则上不重复支持。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制度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公开。
第二章 支持范围、方式及申报条件
第六条 支持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国家和省、市鼓励优先发展的文化产业项目。重点支持能够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领域,明显提升文化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具有明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满足人民群众和中外游客多层次、多方面、多样化文化需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文化产业项目等。
(一)动漫、数字内容等新兴文化产业;
(二)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文化艺术等文化产业的技术改造与升级;
(三)文化艺术、影视节目等品牌创新;
(四)地方传统特色文化资源产业开发利用;
(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
(六)重点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产业集群培育、文化产业示范企业建设和改造,具有示范和带动作用的文化企业技术改造与升级;
(七)文化产业宣传推介活动;
(八)领军人物和特殊人才的引进、奖励;
(九)文化产业统计等。
第七条 支持方式:
(一)贷款贴息项目,主要支持用于投资总额较大,银行贷款比重大的项目。贷款贴息根据银行贷款利率的一定比例确定或实行定额贴息,对单个项目年度贴息资金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
(二)资金补助项目,单个文化产业项目的年度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
(三)资金奖励项目,主要是用于奖励经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评选认定的年度优秀文化产业园、优秀文化企业及重大文化产业项目经营管理者。
第八条 申报条件:
(一)项目承担主体必须是张家界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文化产业类企业法人单位和企业化管理的文化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二)申报项目必须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
(三)项目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已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自筹资金已落实,并已投入资金。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受理: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申请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三)申请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审核及资金下达
第十条 每年的第1季度,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局下发项目申报通知,具体申报时间以每年申报通知为准。申报材料主要包括申报表(见附件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附件资料。
第十一条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项目的申报工作,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不予受理。审查包括:
(一)资格审查:申报项目是否符合产业引导资金支持范围,申报单位是否符合要求;
(二)资料审查:报送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格式是否清楚、规范并符合要求,申报项目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绩效目标是否合理可行。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须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申请专项资金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内容,绩效目标,项目预算及资金筹措方式和渠道,资金筹措或落实情况,引导资金支持方式,项目完成时间等;
(二)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
(三)项目承担单位法人执照复印件;
(四)中介机构评审的项目承担单位上年度会计报表;
(五)银行贷款合同或利息支付凭证复印件(验证原件);
(六)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
(七)文化产品或服务出口证明材料;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负责组织项目评审专家对初审合格的项目进行审核。根据专家组的审核结果,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拟支持项目名单,并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在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核实符合本办法要求的项目,由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局安排项目资金,结合年度资金预算规模制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格式见附件2),并将资金分配方案呈报市委、市政府。经市委宣传部部长、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审批后,市财政局会同市委宣传部下达专项资金,并将资金安排情况在市财政局和市委宣传部门户网站公开。
第四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委宣传部要编制年度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填写《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见附件3),与部门预算编制同时报送至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要按照会计年度对专项资金的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评报告,于次年1月10日前将自评报告报送至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对市委宣传部报送的资金使用绩效自评报告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重点评价;专项资金使用绩效重点评价结果在市财政局门户网站上公开,并将重点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以后年度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违反本办法骗取、截留、挤占、挪用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