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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财政局对相关财税政策的解读

来源:作者:发布日期: 2017-08-17

名 称:张家界市财政局对相关财税政策的解读


张家界市财政局对相关财税政策的解读


一、关于“落实投入保障”

《意见》提出“整合相关涉旅资金,设立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1亿元,并确保专项资金逐年增长。”

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旨在通过统筹整合原分散在各部门各领域的与旅游发展相关的财政性资金,全面规范财政性涉旅资金的管理,科学规划资金投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激励和引导作用,支持推动我市旅游业快速健康发展。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主要遵循量入为出、重点保障、专款专用、确保绩效、年度结算、余额结转的原则。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旅游市场营销、旅游大交通营销、形象宣传营销、突出贡献等奖励性开支,以及我市旅游整体形象的策划包装和宣传促销等领域。具体使用范围主要包括:旅游大交通营销奖励、旅游市场营销奖励、形象宣传及突出贡献奖励、全域旅游信息化管理系统开发奖励、扩大国内国际货运业务奖励、武陵源核心景区门票管理、平安满意在张家界系列活动;境内外旅游宣传促销、旅游宣传品制作、重大活动补助、记者媒体接待、旅游应急处突等支出

二、关于“完善政策支持”

《意见》提出“凡外来投资商投资我市全域旅游基础设施和鼓励类、允许类产业建设的,一律按《张家界市鼓励和保护外来投资的若干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优惠。”

2016年,为鼓励和保护境外、境内市外法人和自然人以多种形式来我市投资,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张家界市鼓励和保护外来投资的若干规定》(张政发〔2016〕8号,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对投资规模、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种类、投资项目审批流程、保障政策等作出了明确的界定。

(一)关于投资规模:凡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投资鼓励类产业项目且投资总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外币投资按投资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下同)以及投资允许类产业项目且投资总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可享受《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规定》还特别明确外来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办高科技企业或者科技研发机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小型农贸市场,以及仓储设施等现代物流项目,可不受有关投资规模的限制而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二)关于非税优惠政策(由财政部门审批的收费)

外来投资者投资我市鼓励类和允许类产业项目,对于国家、省规定必须收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应上缴中央和省级部分按规定标准收取,市、区县所得部分均按规定标准减半收取(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外来投资者整体收购、兼并国有破产、改制企业,或以租赁形式经营国有亏损、关停企业所涉及的各种行政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属市、区县所得部分一律免收。

(三)关于财政奖励政策

外来投资者所办企业符合国家减、免税条件的,在国家减、免税期限内,其享受减、免税后仍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市、区县财政分享部分,由企业先缴纳后再由市、区县政府按照鼓励类产业项目100%、允许类产业项目50%奖励给企业。

外来投资者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实际上缴入库的增值税,属于市、区县财政享有部分,由市、区县政府前3年按50%奖励给企业,第4年至第5年按比上年增加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外来投资者在我市新办本土民族文化企业,其民族文化产品的开发、生产、出版、播出、演出、教育培训、销售,包括图书、报刊、电影、电视、音像制品、舞台剧及本土民族文化新品种,以及与之相关的服装、文具、玩具、动漫、电子游戏、网络游戏等衍生产品的生产和经营企业,实际上缴税收属于市、区县财政留成部分,由市、区县政府3年内奖励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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