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发布日期: 2023-10-24
名 称:关于《张家界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关于《张家界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规范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强化财政资金监管,我局会同市人民银行草拟了《张家界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本《办法》起草目的
1.现实需要。近年来,市财政局严格执行财政部、省财政厅关于预算单位账户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加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备案等管理工作,切实提高账户管理的规范性和资金管理的安全性,成效显著。但同时也存在一系列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少数预算单位对账户开立情况不明,底子不清;二是账户长期无发生额,仍有相当一部分结转结余资金沉淀在实有资金账户,形成"睡眠户";三是违规使用账户,同一类型资金多头开户;四是违规将预算资金转入实有资金账户、部门间横向分配资金,财政资金得不到有效监管;四是银行账户开设和选择上存在随意性,银行选择很少按规定采取集体决策或公开招投标方式;五是银行账户变更和销户不及时。部分预算单位在单位法人、单位性质改变后未及时变更开户许可证相关信息。同时,部分涉改单位撤销、合并后,以前年度设立的基本存款户、一般存款户等应撤账户尚未全部撤销等。自2022年5月起,我局会同市人民银行对119家市级预算单位的450个银行账户进行了全面清理整顿,经核定应撤销158个,截止到2023年目前已撤销141个,经市政府领导批示予以保留2个(市技校、市国资委各1个);保留市人民医院东区账户1个,便于该院医药费结算。尚未撤销14个,其中:正在办理销户手续1个(市医保局);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后予以销户3个(市住建局2个、市总工会1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存尚未到期账户10个,待定期到期一个撤销一个。
2.制度需要。原有的《张家界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张财库〔2016〕474号)已不能完全适应现有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工作,且此规范性文件已超过法定期限,需重新进行修订。
二、本《办法》起草依据
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
施条例、《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4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及《湖南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湘财库〔2019〕19号)等有关法律规章制度。
三、本《办法》起草过程
1.征求意见情况。市财政局以湖南省省级和衡阳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为范本,结合我市本级实际,于2023年4月将草拟的《办法》向市人民银行征求修改意见并部分予以采纳,在此基础上于6月19日,向93家市级预算单位和9家市级商业银行发出征求意见稿102份,收到反馈意见2份,未采纳2份,其他均无反馈意见。同时于7月19日由分管领导龙帆副局长主持召开财银工作座谈会,会上再次征求对本《办法》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市人民银行和9家市级商业银行均未对办法提出修改意见。
2.2023年9月16日经市财政局2023年第13次党组会议审议原则通过,同意以规范性文件按程序报审通过后联合市人民银行行文印发。
四、本《办法》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五章28条,具体为:
第一章《总则》5条。主要是明确本《办法》的依据、
适用范围、选择开户银行方式及账户管理主体责任。
第二章《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程序》8条。主要是明确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及临时存款账户的功能和开立条件、需提供的申报材料及开户流程。
第三章《银行账户的变更与撤销》6条。主要是明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变更的,应通过集体决策或竞争性方式选择新的开户银行,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向市财政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开户银行应按规定撤销原账户,将原账户的资金余额如数转入新开账户。明确变更账户需提供的申请资料、变更不需市财政局审批只需备案的情形以及需及时撤销银行账户的有关情形。
第四章《银行账户的管理和监督》7条。主要是明确预算单位应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规范管理银行账户资金、主管部门责任及预算单位和商业银行违反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的情形和适用条款。
第五章《附则》2条。主要是明确新纳入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的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管理相关程序及本办法的施行时间。